六、黨費收繳制度
(一)黨員必須按月交納黨費。一般不能由他人轉交。如無正當理由,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者,按自行脫黨處理。
(二)黨費交納標準:按工資比例以及公司經營者黨員、一般員工黨員交納。
(三)黨費由黨支部組織委員收繳。經收時,要及時填寫黨費證,及時記入臺帳,及時出榜公布。支部每季向上級黨委上繳一次黨費。年終時,支部應將黨費收繳、上交情況及有關憑證張榜公布并保存備查。
(四)任何人不得無故拖延黨費上繳時間,不準借支、挪用、貪污黨費。違反者,必須嚴肅處理。
- 上一條五、發展黨員制度
- 下一條七、黨員廉政及聯系群眾制度